索引号:

11330282002976947H/2011-91520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7-2011-0002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日期:

2011-07-26

成文日期:

2011-07-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交〔2011〕86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6 00:00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公路养护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0]164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现将《慈溪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慈溪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慈溪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慈溪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政府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镇(街道)应依照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村组织应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农村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参与农村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指导镇(街道)公路路政管理协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镇(街道)在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时,应落实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履行路政协管职责,并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村级联络员制度。

第六条??镇(街道)行驶下列公路路政协管职责:

(一)实施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确保乡村道每月巡查天数不得少于24天。

(二)开展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三)制止和协助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四)协助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六)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七)管理农村公路的施工安全秩序;

(八)其他涉及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农村公路管理


第八条??镇(街道)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制度,按规定对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对损坏的公路标志,镇(街道)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大修时,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按国家标准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农村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镇(街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十条??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例活动:

(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

(三)取石、取土;

(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

(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

(六)利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安全常畅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抛撒或者滴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十三条 车辆需要在农村公路上进行临时检修等工作时,应当采取保护公路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损坏、污染公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因工程需要却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镇(街道)政府职能部门意见,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求镇(街道)政府职能部门意见,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应当事先征求镇(街道)政府职能部门意见,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七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人在行驶中应做好保护公路的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其他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管线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因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对于不能满足行驶条件的农村公路,由镇(街道)会同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加固公路及公路桥梁方案,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路政协管员应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劝阻和制止,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行政许可工作,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协管员应协助做好路政许可现场勘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应加强农村公路路产的保护,对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及时索赔;因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的,应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加强配合,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做好索赔,并及时修复损坏路产。


第四章??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边坡护坡道)外缘向外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市政府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

未经国土、规划、城建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