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1064/2013-91407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2-2013-0001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3-06-21

成文日期:

2013-05-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财〔2013〕14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政策处理内容及上限标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6-21 00:00 信息来源:慈溪市财政局

市级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农房两改、低效土地“二次开发”等市财政补助、奖励项目)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本着“合理补偿,适度调整”、“ 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对相关政策处理内容及上限标准明确如下:

一、建设项目征地其他补偿

政府投资项目征地红线外产生的一些不便于耕种、利用的边角地(零星杂地)和丈量误差、河道塌方等其他情况,可根据项目实际,以建设项目征地其他补偿名义予以一次性补偿。

标准: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征地补偿费总额的3%以下。

二、征地政策处理工作经费

项目实施当中可支付给镇(街道)一定的征地政策处理工作经费。

标准:每亩1000元(工程红线范围内的面积)。

三、租(借)用堆土区工作经费

河道拓掘、疏浚、管线铺设等工程租用堆土区时,可支付一定的租(借)用堆土区工作经费。

标准:每亩200元。

四、拆迁安置区配套费

对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可以支付拆迁安置区配套费形式,由镇(街道)进行拆迁安置区配套建设。

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以内。

五、拆迁管理工作经费

市重点工程、惠民项目(实事工程)房屋拆迁可列支一定的拆迁管理工作经费。

标准:每平方米20元(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六、提前搬迁奖

市重点工程、惠民项目(实事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可参照执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13〕70号)中规定的提前搬迁奖。

七、产权确认与房屋评估配合奖

市重点工程、惠民项目(实事工程)房屋拆迁可对产权确认和房屋评估时配合良好的被拆迁户予以一定的奖励。

标准:2000元/户。

八、集中签约奖

市重点工程、惠民项目(实事工程)房屋拆迁某时段内集中签约户数达到一定比例,可给予签约户奖励。

标准:2000元/户。

九、堆土区损失补偿费

河道拓掘、疏浚、管线铺设等工程租(借)用堆土区堆土,对农民收入造成损失,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标准:按堆土租(借)用期年限列支,700元/每亩/每年。

十、复耕费

项目单位在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退还土地前应将土地恢复原状,也可委托当地镇(街道)、村具体实施复耕工作,给予一定的复耕费用补偿。此费用包括田间水利设施修复费用和地力补偿。

标准:800元/亩。

十一、基础设施损坏补偿费

非因施工方原因,工程实施时造成房屋开裂、石坎、道路、农田基础设施损坏等,经中介机构评估予以补偿。

十二、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移位补偿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移位的,项目单位应与有关管线单位商定合理的解决方案,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担80%,各管线单位负担20%。涉及军事、市外等特殊管线的,费用可另行商定。

十三、项目实施时市政府已经发文或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的政策处理,按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严格按《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慈政办发〔2009〕2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意见未列明而确因特殊情况产生类似费用的,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十四、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慈溪市财政局 ? ? ? 慈溪市审计局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5月23日

慈溪市财政局 ? ? ? ? ? ? ? ? ? ? ? 2013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