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12-88069
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
BCXD12-2012-0005
失效
财政综合类
2013-06-22
2012-05-17
面向社会
慈财〔2012〕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慈溪市财政局 ? 慈溪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政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慈溪市财政局 ? ? ? ? ? ? ? ? ? ? 2012年5月28日印发
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慈党办[2012]3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列入2012-2014年市级财政补助村范围的村,在扶持期内可享受如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扶持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对列入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项目按实际财务支出额(指购置金额或审计确认的项目工程直接费,均不含装修和配套设施费用)的8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为每村200万元,市、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项目开工后市、镇两级财政分别预拨补助额的50%,项目竣工验收且办妥相关权证登记后结清下拨应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通过镇(街道)统筹建设、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标准厂房、农贸市场等二、三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以下情况也可享受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扶持政策:市级财政补助村购买二、三产物业用房,或对本村闲置的办公用房、旧厂房、校舍等场所进行更新改造;镇(街道)将已建成的物业用房配置给市级财政补助村,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过户变更手续,产权到村。
(二)实行行政规费返还。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直接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退(上缴宁波市以上部分除外)。
对因供地性质所限,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办理土地出让的,经依法招拍挂后,其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市财政全额返还给市级财政补助村(镇级留成部分由镇(街道)返还)。
(三)实行公用经费补助。每村每年市财政补助20万元。镇(街道)同比例配套补助。
二、补助程序
(一)村公用经费补助,在每年的7月份,由市农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各镇(街道)财政,各镇(街道)财政连同本级财政同比配套部分拨至相关村。
(二)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设补助
1、项目申请:以镇(街道)为单位,根据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向市农办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具体选址、地类、规模、用途、建设形式、预计收入等。
2、项目会审:市农办根据镇(街道)申请项目,牵头召集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环保、消防、气象、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实地勘察、论证会审、形成会议纪要,会审小组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会审意见表》(附表1)上签署意见,报市分管领导审批。新建设的项目年稳定收入须达到15万元以上。
3、项目审批:论证会审后,进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镇(街道)根据审批要求,上报相关资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市级各职能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发改部门落实立项,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指标,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4、项目施工: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用途,设计建设方案,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招投标,落实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并要限期完工。工程完工后,须由审计部门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市农办牵头市级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相关村要及时办理相关权证登记。
以村为单位建设、联合建设可分割的房产,权证直接做到村;联合建设难以分割的,办理共同共有权证,但必须附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认定的股权证书。为防止流失,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加盖“此房产为市、镇财政扶持项目,不得担保、抵押、转让”印戳。共同共有房产由镇(街道)牵头,制订经营章程,明确相关村的责、权、利及操作规程,收益按股分配。
6、补助资金拨付:
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开工建设后,由镇(街道)填写《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市农办。
在验收通过且办妥相关权证登记后,由镇(街道)填写《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购置(配置)合同和发票、房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房产(土地)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市农办。
规费返还: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在验收通过且办妥相关权证登记后,由镇(街道)填写《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规费返还申请表》(附表3),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出让金票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市农办。
上述经批准后的补助资金均由市农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镇(街道)财政。各镇(街道)财政连同本级财政配套部分或应返还部分,拨至相关村。
三、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相关村必须加强对补助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做到“在建工程”明细核算,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四、其他
观海卫镇、周巷镇所属市级财政补助村,按照目前财政体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会审意见表
2、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财政补助申请表
3、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规费返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