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11-91505
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
BCXD12-2011-0001
有效
财政综合类
2013-06-22
2011-01-05
面向社会
慈财〔2011〕12号
各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钦寸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了《慈溪市钦寸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钦寸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慈溪市财政局 ? 慈溪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移民 资金 管理 办法
抄送:宁波市财政局、民政局,宁波市移民办、市政府办公室
慈溪市财政局 ? ? ? ? ? ? ? ? ? ? ? 2011年1月28日印发
慈溪市钦寸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慈溪市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慈政发〔2010〕70号)和《宁波市钦寸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社〔2010〕107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钦寸水库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钦寸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双包干协议的要求和滩坑水库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和使用钦寸水库移民资金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钦寸水库移民安置的补偿或补助以及为开展移民安置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移民资金分为移民安置资金和移民工作经费两部分,其中移民安置资金包括新址(宅基地)征地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生产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生产恢复期)、其他补助费、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费、预备费以及移民转移安置补偿资金、安置统筹经费;移民工作经费包括实施管理费、机构开办费和培训费等。
第四条 ?各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市移民安置办公室和工商银行慈溪支行签订资金管理责任书,并开设专户。各安置镇(街道)应在当地银行统一开设账户,与开户行签订资金管理责任书。移民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网上运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五条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统一计划、分级负责、责任到镇、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移民安置资金原则上实行市级核算制,即市移民安置办公室为钦寸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的核算单位,负责全市所有钦寸水库移民安置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钦寸水库移民安置资金年度计划和年度决算。各安置镇(街道)要建立移民资金使用辅助账,及时发放移民补偿和补助资金,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移民资金的计划管理
第六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由市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移民资金总体计划、年度安置任务、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的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编制全市移民资金总体计划,报市民政局、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移民资金总体计划是移民安置工作的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市移民安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我市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管理。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的移民资金计划上报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水库移民办公室。
第三章 ?移民资金的分配及使用
第九条 ?移民资金实行安置任务、资金、责任捆绑式分级包干。移民资金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核定总额,由各安置镇(街道)包干使用。
第十条 ?移民安置资金包括:新址(宅基地)征地费、基础设施费、生产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生产恢复期)、其他补助费、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费、预备费及钦寸水库移民转移安置补偿资金,安置统筹资金。
(一) 新址(宅基地)征地费:用于移民建房宅基地和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的征用补偿经费。
(二)基础设施费:统筹用于移民建房点的通水、通电、通路、宅基地的平整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生产安置费:专项用于安置地调整移民的生产用地补偿。其使用原则为:l、从村机动土地中调剂的,归属村集体,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村级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等,列入村级资金管理渠道,不得平均发放给村民;2、从相应调整土地承包关系村民个人承包土地中调剂的,按当地土地征用标准发放给被调剂出土地的村民,并解除原承包关系。剩余的资金按前款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搬迁补助费:用于移民搬迁、运输过程中的补助,由新昌县负责发放。
(五)过渡期补助费:用于移民到安置地入住后的生活补助。
(六)其他补助费:主要用于移民建房期间房屋租赁费、日常生活补助和投保建房保险等。
(七)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费:用于移民加入安置村经济合作社时,对村级集体经济进行补助。
(八)预备费:用于移民安置中其他需要使用的经费。
(九)安置统筹经费:用于移民安置相关经费的补助,主要是补助安置村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发生的行政性开支、后期帮扶工作经费。
(十)移民转移安置补助资金:按《电竞比分网钦寸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10〕187号)文件规定,用于移民转移安置相关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资金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移民工作经费:用于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过程中日常工作的各项开支。其使用管理按照《宁波市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经费使用办法》(甬财社字[2010]1074号)执行。
第四章 ?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资金由市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各安置镇(街道)。
第十四条 ?各安置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计划的要求安排各项支出,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审批管理制度,防止多头开户、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同时,安置村应对移民资金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以便核算、审计。
第十五条 ?农村生产生活设施补偿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待移民签订建(购)房协议后,自市钦寸水库移民资金专户直接拨入各安置镇(街道)指定账户,由移民在当地按建(购)房进度领支,专项用于移民建(购)房。
第十六条 ?各安置镇(街道)、安置村为安置移民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应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严禁用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由迁入地管理的应补助给移民的经费,由各安置镇(街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分期支付给移民个人。
第十八条 ?各安置镇(街道)、安置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移民资金,移民资金年终结余结转到下年使用。属于各级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应当发给移民个人的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 ?下达的移民安置资金,宁波市、慈溪市移民转移安置补偿资金,安置统筹资金和各级政府移民安置配套资金以及其它不同类别的移民安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条 ?移民资金在各级钦寸水库移民资金专户存储期内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按期转入移民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移民安置办公室、各安置镇(街道)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暂存款和应收、应付款的规模,及时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二条 ?各安置镇(街道)应加强对移民个人资金使用的指导,引导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源节流,结合安置地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展生产。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移民安置办公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参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制定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四条 ?市移民安置办公室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有关规定和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二十五条 ?市移民安置办公室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移民安置办公室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移民安置资金支出情况表等有关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拨入、支出、结余及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市移民安置办公室应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市财政局;按季向宁波市水库移民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由宁波市水库移民办公室和宁波市财政局按统一标准另行制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计划的编制、执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市移民安置办公室、各安置镇(街道)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检查中没收的违纪资金、罚款,应由被检查单位直接上缴同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移民安置和生产开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无正当理由滞留移民资金的,由市移民安置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市移民安置办公室采取缓拨或停拨移民资金,直至其错误得到纠正。
(一)未开设移民资金专户;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的;
(三)在各级财政、审计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检查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
(四)无正当理由滞留移民资金,影响移民工程建设或影响移民生产生活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移民资金计划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及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移民资金的;
(二)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拆借、赞助和提供担保的;
(三)利用移民资金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移民资金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安置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和移民安置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移民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钦寸水库移民安置资金标准
项目 | 标准 | |
下拨安置镇 (街道) | 新址(宅基地)征地费 | 20000元/人 |
基础设施补偿费 | 10000元/人 | |
生产安置费 | 38000元/人 | |
搬迁补助费 | 由新昌县负责发放,不下拨。 | |
过渡期(生产恢复期)???补助费 | 200元/人·月,补助24个月,原则上按季发放。 | |
其他补助费 | 1、房屋租赁费:600元/人;2、日常生活补助费:1000元/人,建房保险费:300元/人。 | |
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费 | 5000元/人(其中1500元为新昌县提供)。 | |
移民转移安置补偿资金 | 100000元/人 | |
市级统筹 | 预备费 | 用于移民安置中其他需要使用的经费,财政按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
安置统筹经费 | 主要是补助安置村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发生的行政性开支、后期帮扶工作经费,财政按工作进度安排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