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1064/2010-91465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2-2010-0002

有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3-06-22

成文日期:

2010-03-0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财农〔2010〕16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2 00:00 信息来源:慈溪市财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慈溪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 ? 慈溪市财政局

二O一O 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慈溪市财政局 ? ? ? ? ? ? ? ? ? ? ? ? 2010年3月9日印发

慈溪市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级财政补助村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根据《慈溪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补助村扶持工作的意见》(慈党办[2009]97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列入市级财政补助村范围的村,在扶持期内可享受如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扶持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村集体经济建设发展用房,是指通过购置(回购)、拆建、新建等方式形成的工业标准厂房、农贸市场、三产用房等经营性物业项目。对在扶持期内开工建设的(下同),市财政按购置(回购)金额或工程决算审计核准支出金额的4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为每村50万元。镇(街道)同比例配套补助;开工建设时预拨25万,竣工验收通过且办妥相关权证登记后结清下拨应补助资金。

(二)实施贷款贴息扶持。对于新建村经营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扶持期内给予每村每年最高100万元贷款额度贴息补助,上限为6万元,市、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实行规费返还。拆(新)建的村经营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设项目,除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外,另对建设过程中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村(镇级留成部分由镇(街道)返还)。

(四)实行日常公共管理经费补助。每村每年市财政补助10万元。镇(街道)同比例配套补助。

二、补助程序

(一)村日常公共管理经费补助,在每年的7月份,由市农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各镇(街道)财政,各镇(街道)财政连同本级财政同比配套部分拨至相关村。

(二)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设补助

1、项目申请:以镇(街道)为单位,根据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向市农办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具体选址、地类、规模、用途、建设形式、预计收益等。

2、项目会审:市农办根据镇(街道)申请项目,牵头召集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环保、消防、气象、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实地勘察、论证会审、形成会议纪要,会审小组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会审意见表》(附表1)上签署意见,报市分管领导审批。新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年纯收益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

3、项目审批:论证会审后,进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镇(街道)根据审批要求,上报相关资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市级各职能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发改部门落实立项、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指标,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4、项目施工:申请单位根据经营用途需要,设计建设方案,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招投标,落实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并要限期完工。工程完工后,须由审计部门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市农办牵头市级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相关村要及时办理相关权证登记。

以村为单位建设(购置)、联合建设(购置)可分割的房产,权证直接做到村;联合建设(购置)难以分割的,办理共同共有权证,但必须附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认定的股权证书。为防止流失,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加盖“此房产为市、镇财政扶持项目,不得担保、抵押、转让”印戳。共同共有房产由镇(街道)牵头,制订经营章程,明确相关村的责、权、利及操作规程,收益按股分配。

6、补助资金拨付:

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开工建设后,由镇(街道)填写《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市农办。

在验收通过且办妥相关权证登记后,由镇(街道)填写《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财政补助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购置(回购)合同和发票、房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房产(土地)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市农办。

贷款贴息补助:由镇(街道)在每年12月25日前,填写《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3),并提供立项批复、银行贷款合同、银行结算单及有关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市农办。

规费返还: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在验收通过且办妥相关权证登记后,由镇(街道)填写《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规费返还申请表》(附表4),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票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市农办。

上述经批准后的补助资金均由市农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镇(街道)财政。各镇(街道)财政连同本级财政配套部分或应返还部分,拨至相关村。

三、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相关村必须加强对补助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做到专账核算,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办法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会审意见表;

2、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财政补助申请表;

3、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贷款贴息申请表;

4、慈溪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房规费返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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