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1064/2011-91506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2-2011-0002

有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3-06-22

成文日期:

2011-01-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财〔2011〕15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学前教育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新建幼儿园基建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2 00:00 信息来源:慈溪市财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慈溪市学前教育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新建幼儿园基建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学前教育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新建幼儿园基建补助实施办法》

慈溪市财政局 ? ?慈溪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基建 ?补助 ?通知

慈溪市财政局 ? ? ? ? ? ? ? ? ? ? ? ?2011年1月31日印发

慈溪市学前教育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新建幼儿园基建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慈溪市学前教育规范提升三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慈党〔2010〕3号)精神,对新建幼儿园基建补助政策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范围

1、利用财政性经费新建、扩建9班规模及以上的国有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民营);

2、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新建6班规模及以上,具备省二级标准及以上等级且符合当地镇(街道)布局规划,园舍设施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的公办(含公办民营)、集体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二、补助申报时间及标准

1、利用财政性经费新建、扩建9班规模及以上的国有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民营),市财政按除政策处理费外的项目投资的30%予以补助,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后预拨补助10%,主体完工后预拨补助10%,财务决算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后下拨其余补助。

2、符合补助条件的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新建幼儿园,市财政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除政策处理费外的项目投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三年贴息补助,审核后拨付50%,其余50%在次年预算下达后予以拨付。

三、补助申报程序

由项目单位报当地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就是否符合省二级标准及以上等级、园舍设施是否符合省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局申请补助。市财政局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核准补助额后予以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

1、补助申请报告、申请表;

2、教育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3、项目批准实施文件;

4、符合建设规划的证明文件;

5、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6、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完工验收报告;

7、市专业审计分局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政性经费新建、扩建项目)或中介机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非财政性经费新建项目);

8、当地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批复(财政性经费新建、扩建项目)或竣工验收报告(非财政性经费新建项目)。

财政性经费新建、扩建项目申请预拨补助时提供前6项资料。

五、相关要求

1、新建、扩建幼儿园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2、项目建设投资应设专户核算,支出应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3、财政性经费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工程结算应经市专业审计分局审定。非财政性经费新建幼儿园的工程结算应经市专业审计分局认定的中介机构审定。

附件:拨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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