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10-91466
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
BCXD12-2010-0003
失效
财政综合类
2013-06-22
2010-03-08
面向社会
慈财农〔2010〕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经市“农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现将《慈溪市农村住房
集中改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慈溪市“农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慈溪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资金 补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慈溪市财政局 ? ? ? ? ? ? ? ? ? ? ? ?2010年3月23日印发
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住房集中改建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建和住房集中改建暂行办法》的通知(慈党发〔2009〕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列入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补助。列入补助范围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文件规定,规范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增加办事透明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同时各镇(街道)财政要积极给予扶持,按市委要求及时配套补助,以加快我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工作进程。
二、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1、“多(高)层公寓”以奖代补。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按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以上,含10层)公寓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补助100元、130元补助、160元补助,镇(街道)给予适当配套,以降低住房建设成本。
2、“购新退宅、建新拆旧”奖励。申购多(高)层公寓的农村村民,已履行建新拆旧义务,且有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且经张榜公示的,市财政按零星(单体)拆建区块、整拆整建的区块分别2000元/人、3000元/人奖励到村,镇(街道)同比配套,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旧房拆除及宅基地退出回收。
3、“整体改造”奖励。通过整合空闲地、边角荒地,拆旧住宅、废旧场所进行整体改造的单个自然村或30户以上区块,且不占用新增耕地的,市财政按其安置实际用地面积15万元/亩补助到村。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整合后,先补助一半,新村竣工验收后再补助另一半。
4、“公共基础设施”补助。经批准实施梳理式改造和环境整治的村(区块)所涉及的道路、绿化、河道、公厕、排水(包括污水)、路灯等公共基础设施,市财政按工程直接费的40%给予补助。(市新环境百村改造工程原试点村作综合结算)。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其他财政补助。
5、“规费返还”。宅基地整理后获得的节余土地(净增土地),在符合“两个规划”的前提下经征收后允许公开出让,出让所得本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实施主体(镇级留成部分由镇(街道)返还)。返还资金应用于“农房两改”建设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复垦后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所在镇(街道)城镇(中心城区除外)房地产及商业开发项目,出让所得本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到所在镇(街道),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做好利益统筹平衡。
6、中心城区内经批准实施自主改造的村(社区)实行“一村(社区)一策”。水源保护地和下乡移民村整体搬迁补助政策,实行一事一议。财政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三、补助资金审批程序和拨付方式
(一)“多(高)层公寓”以奖代补。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填写《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供立项批复、竣工验收意见书、村委会通过的村民实际安置分配方案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镇(街道)审查签具意见后,统一报市“农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购新退宅、建新拆旧”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填写《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购新退宅、建新拆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二)提供购新退宅、建新拆旧户数清单(以户籍人数为准)、购房协议、退出宅基地协议、旧房拆除不申请宅基地建房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镇(街道)审查签具意见后,统一报市“农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体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填写《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整体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三),提供市“农房两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整体改造方案、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镇(街道)审查签具意见后,统一报市“农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共基础设施”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填写《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公共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四)提供立项批复、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镇(街道)审查签具意见后,统一报市“农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规费”返还。经批准的土地出让且缴清规费后,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填写《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规费返还”申请表》(附表五)提供土地出让批复、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票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镇(街道)审查签具意见后,统一报“市农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述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农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农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文下拨至镇(街道),镇(街道)连同本级配套或应返还部分,下拨至相关实施主体(村)。
四、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做到专账核算,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如数追回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农房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建新拆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整体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4、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公共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5、慈溪市农村住房集中改建“规费返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