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12-88071
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
BCXD12-2012-0003
失效
财政综合类
2013-06-22
2012-04-17
面向社会
慈财〔2012〕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12〕243号)精神,我们对《慈溪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慈财[2011]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慈溪市财政局 ? ? 慈溪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农业 ?园区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慈溪市财政局 ? ? ? ? ? ? ? ? ? ? 2012年4月23日印发
慈溪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程序和资金管理行为,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甬政发〔2010〕98号)、《宁波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甬农产[2011]1号)、《宁波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12]24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是指列入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计划的园区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主导产业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建设资金和特色农业精品园项目(以下简称精品园项目)建设资金。对示范区项目和精品园项目,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和补助政策的差异,实行分类管理,示范区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精品园项目按照政府补助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 ? ?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宁波市财政下拨的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宁波市相关主管部门下拨的园区建设整合扶持资金;
(三)市财政安排或整合用于园区建设的支农资金;
(四)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自筹配套资金。
第二章 ?资金计划核定
第四条 ?园区建设资金计划核定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市下达的园区建设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组织本辖区内园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产业办)。
(二)市产业办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园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宁波市复审。
(三)项目单位根据宁波市确定的投资规模和财政补助额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四)市产业办和市财政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宁波市审查。待宁波市审查同意后批复至项目单位。
第三章 ?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五条 ?园区建设以财政投入为导向,项目单位投入为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建设资金。建设项目除宁波市专项和整合扶持资金补助外,本市财政原则上按宁波市级补助同比配套。
第六条 ?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项目单位增加对园区建设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优先扶持自筹能力强、企业自筹投入多的项目。宁波和本市两级财政补助比例,示范区项目、精品园项目分别控制在总投资的90%内、30%内。
第七条 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精品园项目确需受益农户以投工投劳形式解决一部分自筹资金的,需在项目申报时,明确投工投劳的金额和具体工程建设内容及相应工程量。
第八条 ?园区建设按照项目实施规模、项目类型、示范带动效果,综合考虑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额度,来核定单个项目年度财政资金补助上限。示范区项目、精品园项目,宁波和本市两级财政最高补助额度分别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300万元以内。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九条 ?园区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建设: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电力设施等。
(二)农业设施和装备:渔塘改造、标准化养殖畜禽舍、标准棚架、喷滴灌设施、农业机械、畜禽养殖设施、工厂化养殖、增氧设施、工厂化育苗设施等专用生产设备和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冷藏及质量检测等设备。
(三)农业科技:良种引进、繁育、品种优化改良、土壤肥力提升、农业标准化、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态生产模式等推广应用。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统一服务、规模经营、冷链系统、品牌建设、产地交易市场管理等。
(五)循环农业建设平台:循环农业设施装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循环模式创新等。
(六)示范区项目,资金重点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服务平台建设。精品园项目,资金重点用于生产设施、农业装备和科技、循环农业设施设备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附属设施。
园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征地租地及作物赔偿费用、非生产性的办公楼房及装修费用、楼堂馆所建设、外出考察参观费用,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第十条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其他费用支出比例。示范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编制、招投标费用、监理费、预决算编制费、项目管理费等间接费用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精品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预决算编制、项目管理费等间接费用控制在总投资3%以内。
第十一条 ?明确有关项目的投入标准。对园区农户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每人次不超过200元;良种引进费根据项目类型,畜牧、渔业类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8%以内,花卉苗木类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6%以内,其他项目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土壤肥力提升控制在每亩400元以内;农业科技类投入,如品种优化改良、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态生产模式推广应用等软性支出,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内容、建设目标和资金使用方向。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园区建设资金支出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实施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如确需变更的,需在变更前报市产业办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月向市产业办和辖区镇(街道)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市产业办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分批将财政补助资金核拨至项目单位开设的项目建设银行专户。
对实施期限为1年的示范区项目当年下达80%的补助资金,对实施期限为2年的示范区项目每年下达40%的补助资金,宁波验收合格后结算补助总额并下拨余款。
对精品园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根据审核后的实际完成投资数核定补助资金,原则上于宁波市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但考虑到项目单位资金需求,本市配套部分待项目动工后,预拨计划补助额的40%。
第十四条 ?示范区项目建设总投资超过批准投资的,超出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建设总投资少于批准投资10%以上的,财政补助按比例核减。
第十五条 ?示范区项目由镇级财政核算和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含自筹)必须纳入镇(街道)基建专户,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单设帐套进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精品园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实行专户专账核算。并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和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审计制等制度。
对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单项投资在50万以上、服务性单项投资在30万以上的,须组织招投标,招投标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由项目单位组织邀请招标;对土建和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以上的项目,或生产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必须与施工方或供应(服务)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作为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款项支付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各项支出凭证须提供国家规定的统一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或不合规凭证入帐;要做好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切实加强园区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在现代农业示范推广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六章 ?预决算管理和投资造价控制
第十八条 ?园区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 ?投资估算管理。项目单位要按照市产业办下发的立项指南,报送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应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研报告需附有总投资估算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农业装备和仪器设备投资估算表、其他费用投资估算表及资金来源和用款计划表及其他资料等。
其他资料指:项目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证明、股东组成及股权证书、项目申报前两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对自筹资金筹集计划予以详细说明,如需银行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贷款意向书及贷款抵押物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合作社等其他新型主体的,还应提供合作社章程及成员出资相关证明和实施园区项目的决议。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需要、财政补助额度及自筹资金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应在经审定的可研报告基础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图和预算。实施方案及项目预算经宁波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局批复,并报宁波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由市产业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其出具确认意见,报宁波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园区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示范区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由实施项目的镇(街道)负责。精品园项目由市产业办负责。
对精品园项目,市建立由市产业办、财政局、相关主管局和造价咨询机构参与的投资造价控制小组。
土建工程严格实行定额管理。设备采购安装、新品种(良种)引进或改良、土壤肥力提升、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态生产模式推广应用等无定额参照的,实行无价材料(设备)价格签证管理(见附表),实行先报后建。为简化手续,项目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对上述内容详列附表,明确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单价,或资金使用环节、内容、费用,以便审查,经批准后作为建设和验收认定依据,未经市产业办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上述建设内容未列入批复实施方案的,其建设内容和建设金额,不得列入项目内容和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经费和预决算审核经费,示范区项目可列入项目预算,精品园项目则不计入项目投资预算,由项目单位另行负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园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同时市产业办和市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或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园区建设资金纳入市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计划,待项目完成并投产半年后,由市产业办和市财政局组织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支出及管理情况、项目预定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和财务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六条 ?对各种违法或违规使用园区建设资金的行为,要按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立项、同一项目或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套取、贪污园区建设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市产业办如数追回补助资金,并列入财政资金补助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对挤占、挪用、截留园区建设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数缴回园区建设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要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产业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调整,则相应修订完善本办法。
附表:慈溪市现代农业园区设备及无价材料价格签证单
附表:
慈溪市现代农业园区设备及无价材料价格签证单
编号:
项 目 名 称 | ? | 申报日期 | ? | |||||
建设单位 (业主) | ? | 经办人及电话 | ? | |||||
概(估)算价 | 名称 | 规格 | 型号 | 产地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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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 制价签证 | 名称 | 规格 | 型号 | 产地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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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小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1、此表一式四份,业主单位、县财政、县产业办、中介机构各一份;
2、设备和无价材料采购前15天内上报,签证价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3、必须附报设备材料厂家三家以上报价,并加盖公章,附有厂家联系电话,以便投资控制小组询价;
4、适用单项投资10万元以上的无价设备材料和审定的预算中属暂定价的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