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26G/2003-00044
市卫生健康局
规范性文件
BCXD24-2003-0003
废止
医药卫生管理,医疗保健,计划生育
2013-07-15
2003-11-13
面向社会
慈计生局〔2003〕37号
各镇(街道)计生办:
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浙人大法复[2003]15号)通知精神,现对“关于明确在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慈计生局[2003]19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而自愿放弃生育的夫妻,可以申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的奖励优惠政策。
三、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且女方户口未迁入男方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男方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发放。
慈溪市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抄送:宁波市计生委,市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