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26G/2003-00044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4-2003-0003

有效性:

废止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医疗保健,计划生育

发布日期:

2013-07-15

成文日期:

2003-11-1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计生局〔2003〕37号

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中有关的问题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5 00:00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各镇(街道)计生办:

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浙人大法复[2003]15号)通知精神,现对“关于明确在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慈计生局[2003]19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而自愿放弃生育的夫妻,可以申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的奖励优惠政策。

三、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且女方户口未迁入男方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男方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发放。


慈溪市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抄送:宁波市计生委,市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