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13-91406
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
BCXD12-2013-0002
有效
财政综合类
2013-08-19
2013-07-15
面向社会
慈财〔2013〕19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缴行为,我们制定了《慈溪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5日
慈溪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源有效利用和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
财政零补助事业单位、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收益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海域、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征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单位征收。
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或由市财政局委托有关单位征收,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的,市财政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国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九条 执收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和处置、租赁国有资产,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应当采取招标、挂牌、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执收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要求全额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和扣除一定的交易服务等费用后的核定净额上缴)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执收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登记政府非税收入辅助账,并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定期对账。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在取得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补偿性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和《慈溪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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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财政局??????????????????????2013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