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677650558X/2014-91463

发布机构:

古塘街道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63-2014-0001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医药卫生管理,医疗保健

发布日期:

2014-04-23

成文日期:

2014-04-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古街办〔2014〕25号

关于印发《古塘街道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3 00:00 信息来源:古塘街道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各有关部门,机关各办(所):

现将《古塘街道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古塘街道办事处

2014年4月23日


古塘街道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率,使广大基层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13〕202号)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属古塘街道辖区规划内设置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统称为“村卫生室”) 要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目前,石桥头村卫生室和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延设置的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旦苑、青少年宫路、舒苑、城北、园丁、吉祥)已提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太屺、新潮塘、西洋寺、团圈、上傅家、担山跟6家村卫生室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自2014年5月1日开始,太屺、新潮塘、西洋寺、团圈、上傅家5家村卫生室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担山跟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整为规划外村卫生室。

规划外村卫生室仅承担基本医疗工作,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列入本次实施范围。

二、实施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慈溪市过渡期药物。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慈溪市过渡期药物为补充,并在市卫生局遴选后公布的基本药物品规范围内使用。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

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招标采购。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级卫生室代购、储存、分发药品。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必须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应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招标价格销售,慈溪市过渡期药物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增收一般诊疗费,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卫生门诊补偿政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核定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5元/人次,参合群众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补偿70%,个人支付30%,非参合群众全额由个人支付。收取一般诊疗费后,不得再收取注射费、检查费和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材料费。参合群众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40%。

(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按《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项目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五)建立经费补助保障机制。

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取消原每年3万元/家的工作补助,改为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医疗工作进行补助。具体如下:

1.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建有经济合作社的社区应无偿为本地卫生室提供标准化的卫生室业务用房,并解决其水电费用。

2.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市财政按12元/人(以常住人口计算)标准设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街道下拨至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卫生室的服务人口数、公共卫生工作量、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统筹下拨。

3.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街道财政按8元/人次的标准设立基本医疗补助经费。基本医疗补助按实际门诊人次数进行补助。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卫生室门诊人次数、群众对基本医疗的满意度、村卫生室依法执业与医疗质量检查情况统筹下拨。

上述两项补助下拨后,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并正常执业的卫技人员和公共卫生员)年平均收入低于3万元的,由街道财政安排资金补足。对年度公共卫生工作考核不合格、群众满意度低于70%,或存在明显医疗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发生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不予补足。

(六)强化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0〕1号)精神,认真抓好“四制七统一”管理。重点抓好人员、财务与信息化管理和日常考核管理。

1.人员管理: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各村卫生室的人员管理。要严把村卫生室用人关,杜绝非卫生技术人员或专业水平低下的人员进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原则上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2014年5月1日前已超过退休年龄的现职村卫生室医技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征求其所在村、社区意见,综合审核后留用,但留用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各村卫生室医技人员(包括公共卫生员)配备人数由各村卫生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经所在村、社区同意后报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

2.财务管理: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代建财务账目,村卫生室所有业务收入全额、定期上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代付药品采购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

3.信息化管理:各村卫生室要建好HIS系统和统用就诊卡系统,做到凭医保卡或统一就诊卡就诊、凭医保卡门诊补偿、电子化收费,基本医疗补助按使用医保卡或统一就诊卡人数计算,在HIS系统中无记录的门诊人次不予补助。

4.村卫生室医技术人员社会保障和医疗事故赔偿:医技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由各村卫生室自行缴纳。医疗事故赔偿纳入共保体,实行第三方处置医疗纠纷的模式。上述两项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所需费用从各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中列支。

5.村卫生室日常管理考核:各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经费、门诊基本医疗补助经费、报酬待遇发放等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市卫生局、财政局等相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考核细则,报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实施。

三、实施步骤

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年10月):各村(社区)和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做好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工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召开村卫生室医技人员动员大会,对实施基本药物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村卫生室医技人员科学合理用药。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原有库存药品要统一盘存。做好各村卫生室电子收费管理系统数据库的调整工作,2014年4月29日晚8时前村卫生室价格必须调整到位。 2014年4月30日上午8时准时启动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一律按照进价销售。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5月)。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及补助到位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四、工作要求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的惠民工作。街道社会事务办、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所涉村(社区)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克服困难,统筹安排,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施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街道办事处成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乐宏丽任组长,施建华、孙杰任副组长, 陈剑侠、王江平、楼庆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楼庆丰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办,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做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检查、考核、经费管理等工作。街道各有关部门、村(社区)要按照市、街道两级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基本药物实施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和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街道各有关部门、所涉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村卫生室站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让广大居民群众共享医疗实惠。

(三)加强保障,落实经费。

街道办事处保障经费落实,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基本医疗补助经费,扶持村卫生室可持续发展。鼓励所涉村(社区)根据自身财力,在免费提供业务用房,解决水电费用的基础上,加大对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督查,绩效管理。

街道办事处把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运行情况纳入对有关村(社区)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各村卫生室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要充分运用考核机制,制定、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严厉奖罚措施,指导各村卫生室规范行医、道德行医,提高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从业的责任性和积极性,确保市、街道二级补助资金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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