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67548D/2015-91453
市经信局
规范性文件
BCXD03-2015-0001
有效
工交综合类
2015-07-28
2015-07-28
面向社会
慈经信〔2015〕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浙江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和宁波市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甬经信投改〔2015〕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慈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附件1),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
(二)市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就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改扩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三)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四)各部门的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经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省、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项目办理程序
(一)立项备案
1.对符合以下要求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上网填报“慈溪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2)后提交经信部门备案。
(1)项目不属于核准目录范围;
(2)项目不属于审批目录清单管理(附件1);
(3)项目不属于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需要核准的项目。
2. 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二)备案审查
对符合“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向企业出具“慈溪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3),并在表中明确该项目属于“零土地”技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及其他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
(三)承诺申请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备案登记表”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网站或办事窗口提供空白表格。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慈溪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书”(附件4-9),向事项对应管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无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四)承诺审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慈溪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0-15);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慈溪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6),并告知企业事项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他办理途径等事项。
(五)项目建设
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验收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要结合实际,规范验收程序。
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
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事项:对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或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且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厂房改扩建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事项:对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厂房改扩建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进行单项验收。
消防事项:消防验收采取抽检制。对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单独开展验收。
4.环保、气象等需要验收前形成监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集中验收前完成监测。
5.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部门能一起验收的,由经信部门召集尽量集中验收。项目集中验收采取应严格控制参加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经信部门凭企业提交的“慈溪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附件17),组织开展集中验收。
6.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对企业承诺事项和项目实际建设、运行情况核查、验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企业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该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不达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应同时报送牵头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方式改革工作,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确保审批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以及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等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落实完善措施,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
(三)规范项目监管。市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
五、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等三个中心镇参照执行。
附件:
1.慈溪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5年)
2.慈溪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3.慈溪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4-9.慈溪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气象事项承诺书
10-15.慈溪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气象承诺备案受理书
16.慈溪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17.慈溪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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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规划局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慈溪市气象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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