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1064/2015-91460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2-2015-0001

有效性:

废止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5-08-07

成文日期:

2015-07-2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财〔2015〕209号

慈溪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8-07 00:00 信息来源:慈溪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履约验收工作,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数量、质量、服务等要求,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做出验收结论的一种事务性活动。

本办法所指资金支付是指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五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谁采购谁验收、按照合同办事、客观公正评价的原则。

第六条 ?慈溪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履行对本市范围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的主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资金支付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依据,采购单位、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九条 ?政府采购验收方式:

(一)自行验收: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负责验收。

(二)联合验收: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验收,相关专家应占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

(一)国库集中支付: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单位,均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二)非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单位,按照原方式支付。

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混合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支付给供应商,支付原则上遵循先非财政性资金、后财政性资金的顺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组织成立,并明确一名验收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该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二)验收前准备

采购单位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

(三)实施验收

验收小组应按照事先拟定的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及时编制验收记录(附件1)、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资料上签字,对验收资料内容负责,并以书面形式将验收资料报告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检测的,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市财政局视情安排人员现场监督验收工作。

(四)验收费用

验收费用由采购单位负担;采购项目需要重新验收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验收或检测费用由过错方负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验收专家的费用支付可参照《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指导性意见》(慈公共资源〔2013〕29号)执行。

(五)填写验收单

采购单位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资料,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填报验收单(附件2),验收结果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等有出入的,应在验收单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合格的,验收结论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应包括“货物(或服务)不满足合同要求,验收不合格”等字样。

印刷、纸张、车辆维修、车辆保险、会议培训、公务住宿等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验收单可自制。

(六)公告验收结果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七)诚信履约评价

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履约及验收过程中的诚信情况作出评价意见,并录入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八)验收资料存档

采购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验收方案、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将采购验收资料归入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

(一)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的资金支付程序

1、编制用款计划。采购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申报政府采购项目需支付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

2、资金支付申请。采购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3),同时凭发票、合同(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或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和验收单(须是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填报生成)等相关资料,向财政部门国库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3、资金支付结算。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同意意见,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4),作为采购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核算凭证。

若采购金额超过用款计划,采购单位需按预算审批程序审批后再予支付。

(二)非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的资金支付程序

采购单位凭发票、合同(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或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和验收单(须是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填报生成)等相关资料,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三)非财政性资金支付方式下的资金支付程序

采购单位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或者合同约定支付非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职责:

(一)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二)在规定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三)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反映,不得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四)妥善保管采购验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五)对供应商诚信履约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六)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和结算,因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支付等违约责任的,自行负责;

(七)对支付申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验收人员职责:

(一)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收结束后编制验收资料,签署验收意见;

(五)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及时书面向采购单位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供应商职责:

(一)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签订合同后,主动与采购单位联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货物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

(四)协助采购单位验收货物,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

2.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4.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

慈溪市财政局 ?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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