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67548D/2018-06343
市经信局
文件解读
工交综合类
2018-11-19
2018-11-19
面向社会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化推进企业上云,根据《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信发〔2018〕1号)、《宁波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甬智慧办〔2018〕8号)、《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和《宁波市“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甬经信数据〔2018〕9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2018年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经研究,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出台依据
(一)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信发〔2018〕1号)
(二)《宁波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甬智慧办〔2018〕8号)
(三)《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
(四)《宁波市“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甬经信数据〔2018〕91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奖补对象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纳税、资金、会计信用良好的企业,包含为慈溪企业提供上云服务的云服务商以及上云标杆企业。其中,云服务商包括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和其他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以下简称“其他云服务商”)。
(二)奖励标准
1、一般企业上云奖励补助
对于云服务商,在完成宁波2018年度企业上云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照新增上云企业数量乘以1300元给予补助。企业上云金额在1300元以下的按实际产生金额给予补助,1300元以上的按1300元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产生总金额,以开具发票为准。
2、上云标杆企业奖励
在完成宁波市级下达的2018年度企业上云目标任务的前提下。被评为浙江省上云标杆企业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时给予服务该企业的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5万元奖励。被评为宁波市上云标杆企业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时给予服务该企业的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2万元奖励。对同时被评为浙江省上云标杆企业和宁波市上云标杆企业的,按省标杆标准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三)相关说明
1、企业上云产品须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试行)》(浙经信设施〔2017〕224号)。
2、全市需完成宁波市级下达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其中运营商需完成市级分解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其他各云服务商需服务10家以上上云企业,且上云项目需按程序经主管部门核准。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已签订三年的服务合同。
3、上云企业数量及指标完成情况以录入宁波市企业上云平台经审核通过为准。一家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不同上云产品,数量计一;不同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上云产品,数量计一, 计入输入平台早的指标。
4、本细则奖励对象的荣誉、资金投入发票和付款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本细则奖励资金节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企业上云专项资金。
6、市经信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差错率在5%以上的扣减运营商和其他云服务商全部奖励资金,抽查差错率在5%(含)以下的按照抽查差错率同比例扣减奖励资金。
四、解读单位
慈溪市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