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MB1602767C/2019-88824
市医疗保障局
本单位文件
有效
政法综合类,医保类
2019-10-31
2019-10-31
面向社会
慈医保〔2019〕18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医保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现将《慈溪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慈溪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拟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除外。
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供业务科室参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职责;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第五条 ?法制审核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伪、全面,行政许可决定适用的政策、标准、规范等实体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行政执法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伪;
(三)其他在法制审核环节难以发现真伪、缺漏的事实和材料。
第六条 ?需要法制审核的,业务科室应当按序编排材料予以报送,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说明:
(一)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及证据目录;
(二)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条款;
(三)认为在合法性上存在的问题;
(四)认为在合理性上存在明显不当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业务科室填写《慈溪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报送第六条所列材料;
(二)局办公室(人事法规科)在5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合法或是否明显不当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建议;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3天。
(三)业务科室认为法制审核意见合法、合理的,修改完善相关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业务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法制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人事法规科)提交书面异议,经协商研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查,不包括赴现场调查核实、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参加行政许可听证会等工作。
对难以把握是否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局办公室(人事法规科)可以建议提请专家或者第三方审查。
提请专家或第三方审查的,由业务科室牵头承办,局办公室(人事法规科)相关人员参与。
第九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书面审核意见建议等,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2.市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