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8985X/2016-91599

发布机构:

桥头镇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73-2016-0001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其他

发布日期:

2019-12-17

成文日期:

2016-10-2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桥政〔2016〕64号

桥头镇上林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补偿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17 10:02 信息来源:桥头镇

各村、有关单位,机关各办(所):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质安全,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电竞比分网饮用水源保护实施补偿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11〕251号)及《关于印发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慈生态办发〔201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与职责分工

该项工作具体由桥头镇上林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下属办公室牵头,镇综合办、镇村镇建设办、经发办、社会事业办、国土所、城建监察中队、环境监察中队、镇排水站、财政所为考核组成员单位。

经发办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界址及保护区面积的界定,水库取水量的核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溪坑保护情况的认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情况的认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杨梅、雷笋等经济作物科学施肥和农药监控工作情况的认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林木、植被保护工作的认定,当年度下达的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认定。

社会事业办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公厕建设的认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乱建坟墓的认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垃圾清运、卫生保洁工作,当年度下达的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认定。

国土所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认定,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土地资源保护工作的认定,负责当年度下达的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认定。

城建监察中队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造垃圾清运管理工作,协助国土所处理违章建筑拆除等工作,负责当年度下达的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认定。

环境监察中队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对上林湖饮用水源水库水质的监测及水质类别的界定,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对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建设工业企业、家庭作坊、餐饮等认定及处理,负责当年度下达的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认定。

镇排水站负责对一级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考核,负责当年度下达的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认定。

镇财政所负责做好独立建账,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配合上级部门审计,负责当年度下达的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认定。

镇综合办负责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责任人;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相关文件为准,装订成册);宣传线负责开展饮用水源地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杜绝在水库、溪坑清洗衣物及乱倒垃圾;在饮用水源集雨区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每湖库不少于两块大型15平方以上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保护饮用水源的公益广告牌)。

上林湖村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负责组建巡查队伍,建立巡查档案;实时开展日常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路线与范围、发现情况、巡查人签名等要求,并配合做好水源保护的一切工作。

二、考核对象与考核范围

以上林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上林湖村及上林湖村村民为对象,分别出台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上林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界址、面积由农办(水利站)配合市水利局核定,保护区内上林湖村的林地面积由农办核定,农办将核定结果上报至镇生态办。镇生态办根据核定的集雨区面积及上林湖村林地面积为基础进行考核。

上林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人口数量(按上一年度年末统计)、名单(门牌号码)由村上报社会事业办,社会事业办负责调查核实,经上林湖村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至镇生态办。

三、考核方式

对上林湖村考核采取平时检查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考核由镇生态办组织,各考核组成员参加,以现场检查为主,必要时查阅档案资料,每个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年终考核每年12月份举行,上林湖饮用水源生态保护工作小组成员参加,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台账的方式。

对上林湖村村民考核采用日常巡查和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考核。

四、考核细则

(一)对上林湖村考核内容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一票否决指标,共4项内容,其中有一项不达标,考核结果即评为不合格。

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市级考核不合格;

2、当年度饮用水源水质达不到Ⅲ类;

3、因属地管理原因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污染事件导致取水中断;

4、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森林资源,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部分为考核指标,共分为“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完成整治任务”三方面内容。考核指标共计分值为100分,采用倒扣分。最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为优秀等次;最终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为良好等次;最终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为合格等次;最终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或有一票否决情形的考核为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扣分细则加倍扣分:

1、检查考核中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原有项目扩建的或已停止后复产的。

(二)对上林湖村村民的考核共分为两部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考核。第一部分为一票否决指标,共4项内容,其中有一项不达标,考核结果即评为不合格。

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市级考核不合格;

2、当年度饮用水源水质达不到Ⅲ类;

3、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森林资源,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4、桥头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村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及扣分细则中取消补助资格的情况。(详细见附件2)

第二部分为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共计分值100分,采用倒扣分。最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为优秀等次;最终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为良好等次;最终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为合格等次;最终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或有一票否决情形的考核为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扣分细则加倍扣分:

1、检查考核中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原有项目扩建的或已停止后复产的。

五、考核结果运用

饮用水源保护补偿按库区常住人口(按人口普查口径)每年补偿500元∕人,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队每年每人按相应工资标准支付。

凡考核为合格(包括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本文件标准予以补偿。其中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补偿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为良好等次的,按补偿标准下浮10%补偿;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按补偿标准的70%补偿;考核不合格的常住人口补偿不予发放,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队按标准的50%发放。补偿资金由年终考核后下拨到村里,由村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发放。


附件1:桥政〔2016〕64号附件1.doc

附件2:桥政〔2016〕64号附件2.doc




桥头镇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点击下载原文:桥政〔2016〕64号桥头镇上林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补偿实施意见(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