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MB1602767C/2019-125796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本单位文件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日期:

2019-09-27

成文日期:

2019-09-2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医保〔2019〕15号

转发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7 10:14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保留以下二项政策待遇,在上级有明确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第5、6、7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二、糖尿病、脑卒中、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高血压、慢性肝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等9种疾病的第2类对象,提供由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其中涉及儿童的,可由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保留待遇与《实施意见》同步执行,原医疗救助相关文件若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慈溪市医疗保障局 ? ? ? ? ? ? ? ? ?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慈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慈溪市公安局

慈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27日

201909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