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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值守,是指在非工作时间为群众通过12345热线、上门等途径提出的政务咨询给予备案、解答。
二、政务公开值守工作中的政务咨询件要求集中管理、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三、值守期间政务咨询不受理事项及相应处理方式如下:
(一)不属于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咨询人向相应地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
(二)属于党委、人大、政协、检察院、军队、武警职责范围的事项,引导咨询人向相应渠道咨询。
(三)涉及公共法律咨询、自然人纠纷等法律服务求助,引导咨询人向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对咨询人做好劝导、教育。
(五)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告知咨询人相应法定渠道。
(六)正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咨询人没有新情况,告知咨询人办理进展或办理结果。
四、涉及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引导市民向110、120、119、122等紧急热线求助,并建立联动机制,根据紧急程度通知相关部门。
五、政务公开值守对接收的事项实行分类处理:能够直接解答的事项,直接解答;不能直接解答的事项,做好备案,生成转办工单;对于需要作为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指导通过政府网站、邮政寄送等方式申请。
六、涉及两个或以上承办单位职责的政务咨询事项,按照职责规定分别转派至承办单位办理。涉及两个或以上承办单位职责,且需要一个承办单位牵头、其他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事项,按照职责规定分别转派给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需及时提供具体办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配合主办单位。
七、咨询人提出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用语文明友善,并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利用政务咨询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加强政务公开值守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分级分类培训、跟岗学习、工作指导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措施,提升有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