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34267548D/2021-150177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3-2021-0003

有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轻工纺织,化工,国防工业,航天、航空,信息产业(含电信)

发布日期:

2021-12-16

成文日期:

2021-12-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经信数经〔2021〕231号

关于印发2021年度慈溪市“企业上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6 10:50 信息来源:市经信局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科:

为深化推进“企业上云”,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财〔2021〕91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2020年度全市“企业上云”工作情况的通报》(甬经信笺〔2021〕292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1年慈溪市“企业上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6日


2021年度慈溪市“企业上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深化推进“企业上云”,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浙数办〔2021〕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财〔2021〕91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2020年度全市“企业上云”工作情况的通报》(甬经信笺〔2021〕292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1〕25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慈溪市“企业上云”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资金由宁波高质量发展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和慈溪市高质量发展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使用原则。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省、宁波市“企业上云”导向,重点支持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为企业提供上云服务;培育制造业“云上企业”,推动上云示范引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补助奖励对象。慈溪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并纳税的市场主体。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一般“企业上云”补助。对为本市企业提供上云服务的云服务商进行补助。云服务商包括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和其他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以下简称“其他云服务商”)。本地云服务商为已入选省上云平台的云服务商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二)制造业“云上企业”奖励。奖励对象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宁波市、慈溪市“云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及为制造业“云上企业”提供上云服务且协助申报的主要云服务商。各级“云上企业”等同于原各级上云标杆企业。

(三)开展“企业上云”工作产生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指召开“企业上云”推进会、宣讲会等宣传推进费用、“云上企业”的申报、上云平台的统计审核、申报资料及应用情况审查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奖励或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一般企业上云补助条件

(一)“企业上云”产品须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浙经信设施〔2018〕233号)。

(二)运营商及其他各云服务商需服务10家及以上上云企业。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已签订上云服务合同。

(三)年度上云企业数量及指标完成情况以录入浙江省“企业上云”平台经审核通过为准。一家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不同上云产品,数量计一;不同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上云产品,数量计一,计入输入平台早的指标。

第七条 制造业“云上企业”奖励条件

我市制造业企业获得年度省、宁波、慈溪市级“云上企业”称号。

第八条 奖励补助标准

(一) 一般“企业上云”补助标准。全市完成全年宁波市上云任务考核的,运营商均完成任务,“企业上云”金额在1800元以上的按1800元给予补助,1800元以下的按实际产生金额给予补助;全市完成宁波市考核任务,有运营商未完成市级目标的,未完成运营商按照每家1300给予补助,1300元以下的按实际产生金额给予补助;全市未完成宁波市上云任务考核的,按照宁波市未完成考核的标准给予每家补助,不到标准的,按照实际金额给予补助。

(二)制造业“云上企业”奖励标准。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宁波市、慈溪市“云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时分别给予主要服务该企业的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原纳入省级上云标杆企业且新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企业及配套主服务商的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经信局根据宁波市级下达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和标杆企业指标进行安排。各运营商和其他云服务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并向市经信局提交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一般“企业上云”补助申报材料

(一)“企业上云”投入汇总表。

(二)“企业上云”产品价格表。

(三)“企业上云”合同、协议复印件(云服务商代理机构出具本公司签订的合同)。

(四)“企业上云”发票复印件(云服务商代理机构出具本公司开具的发票)。

(五)代理商另需出具云服务代理资格证明或总部云服务商代理委托协议。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制造业“云上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一)制造业“云上企业”奖励

1、制造业“云上企业”奖励申报表;

2、列入各级“云上企业”证明文件;

3、“云上企业”实施总结材料。

(二)服务“云上企业”云服务商奖励

1、提供作为主要云服务商帮助企业申请“云上企业”的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

2、提供与“云上企业”之间的上云服务合同。

第五章 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或委托第三方对收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查,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在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下达资金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资金下达文件,补助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审核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上云企业和运营商、其他云服务商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运营商和其他云服务商和上云企业对签订的建设合同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局或委托第三方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差错率在5%以上的扣减运营商和其他云服务商全部奖励补助资金,抽查差错率在5%(含)以下的按照抽查差错率同比例扣减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新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限制性条件参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慈经信数经〔2019〕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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