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365B/2021-141267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主题分类:

科技管理

发布日期:

2021-08-11

成文日期:

2021-08-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科〔2021〕47号

解读:《关于印发慈溪市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1 16:39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赋能制造业全域产业治理,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二、制定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16〕153号)、《慈溪市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慈科〔2020〕51号)。

三、主要内容

1、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形成一批具备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发展基础,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全市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创新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2、认定条件

本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标准按照《慈溪市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慈科〔2020〕51号)文件执行。

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按照《慈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慈科〔2020〕49号)文件执行。

3、扶持政策

①对新认定为本市级、宁波市、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②对新认定为本市级、宁波市、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1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4、资金拨付方式

对新认定的本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当年拨付60%奖励资金,第二、第三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 再分别拨付20%奖励资金。对晋升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补差奖励部分,在晋升当年予以一次性拨付。

5、其他激励措施

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优秀比例不高于已认定总数的三分之一;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四、实施期限及其他事项

本行动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认定管理办法与本行动计划不一致的,以本行动计划为准。

五、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张波

联系电话:0574-8929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