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058296051N/2022-153966
市国资管理中心
本单位文件
有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022-03-15
2022-03-15
面向社会
慈国资〔2022〕8号
各市直公司:
现将《慈溪市市政府直属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2年2月28日
慈溪市市政府直属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市直公司”)。
第三条 市直公司全面预算是指以企业发展战略为导向,在对未来经营环境预测的基础上,以货币形式反映企业预算期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活动的具体计划安排。全面预算管理包括对全面预算报告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调整、考核和监督等事项。全面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资本运行监管、风险防控管理等工作要求,按照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编制并上报反映企业预算期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和重点财务指标预测分析情况等材料。
第四条 市直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理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和相关产业政策变化,保证预算编制的合理。
(二)坚持完整性原则。要根据企业实际隶属关系确定预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运作情况。
(三)坚持风险控制原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求,加强对外股权投资及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资源)平衡要素落实方案及保障措施。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市直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算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六条 市直公司应建立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和考核等具体办法。同时应建立健全与预算管理相配套的财务会计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用工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
第七条 市直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市直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市直公司应成立全面预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直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所属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下设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及所属子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是预算管理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审批年度预算方案及调整方案,审定预算考核与监督结果。
第九条 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市直公司全面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平衡并向董事会提交全面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组织下达预算,并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批准的预算方案;
(四)审议和协调全面预算编制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年度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考核结果纳入企业内部考核体系。
第十条 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编制全面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并报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组织和指导所属子企业(部门)开展全面预算工作;
(三)下达经董事会批准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的全面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及时收集反映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关数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为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其监督职能、落实其考核职能提供基本数据和参考意见;
(五)协调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市直公司所属子企业(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部门)全面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报告编制、上报和控制工作;
(二)负责将本企业(部门)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环节和各岗位,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考核;
(三)负责研究、解决上报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市直公司应将预算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 市直公司全面预算编制,应在认真总结上年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和分析预测未来经营环境形势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形成科学的预算方案。
第十四条 市直公司全面预算按年度编制,预算编制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五条 市直公司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采用统一合并口径进行编制,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决算编制范围一致,按照实际隶属关系层层组织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市直公司所属子企业(部门)应认真配合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年度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预算目标的确定。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一般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分解并下达给所属子企业(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
(二)预算方案的编制。各子企业(部门)结合实际,上报本企业(部门)预算目标和预算草案。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核、汇总、平衡后,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反馈给有关子企业(部门)修正,在有关子企业(部门)修正的基础上,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形成年度预算初步方案,报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预算方案的审议。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应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督促修改,并将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预算下达。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应将经董事会批准后的预算目标及方案进行分解,做好责任层层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直公司预算编制应形成年度预算报告,对预算方案进行综合反映。市直公司年度预算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预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预算表、利润预算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主要业务损益预算表、对外筹资预算表、人工成本预算表、年度新增投资预算表和主要指标分析表等;
(二)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全面预算报表的格式、编制说明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 市直公司预算编制说明是对年度预算报表的补充说明,是评估预算报表编制质量重要依据。市直公司在编制预算报表的同时,应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编写编制说明,对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等内容进行分析说明。
第十九条 市直公司预算编制说明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包括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置、主要成员构成、内部组织分工、年度预算工作具体组织过程,以及预算审核情况等;
(二)预算编制基础。包括预算编制依据、预算所选用会计制度与政策、预算报告合并范围说明等;
(三)预算主要内容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说明主要数据来源、编制的依据、构成等情况,并对发生较大变动的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市直公司所属子企业应执行同一会计制度。子企业会计制度与市直公司不一致的,市直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合并报表时,应将有关预算数据调整后,再进行预算报表的合并汇总。
第二十一条 市直公司应将所属基建项目相关预算内容统一纳入预算编制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资产规模预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市直公司应认真组织做好所属子企业(部门)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按照同一格式和要求编制合并预算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上报合并预算报告及子企业预算报告。其中市直公司对外投资相关预算报表于上年度9月底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先预报。
第四章 ?预算执行、控制、调整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市直公司应根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后的预算方案,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环节和各岗位,明确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形成全方位的全面预算执行责任体系,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直公司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市直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环境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作为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市直公司应建立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各子企业(部门)应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期向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完成预算目标。市直公司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定期和专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一般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预算分级下达情况,本期各项重要子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与采取的措施等;
(二)专项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报送的重大变动事项和重大预算外活动报告;
(三)时间要求。半年度报告在7月底之前,年度报告在次年3月底之前以年度决算报告形式上报。专项报告视具体事项要求报送。
第二十七条 市直公司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纠正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市直公司主要预算指标预计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督促和指导市直公司加强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九条 市直公司应按照下达的预算严肃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市场经营环境、监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临时预算项目,或出现重大不可控因素等,可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在每年8月底前申请调整预算。市直公司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并对预算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予以申请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重要生产要素价格发生变动;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等;
(六)其他经认定的调整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直公司应对所属子企业(部门)进行考核,建立严格的预算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与子企业(部门)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切实做到奖惩分明。
第三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将结合年报审计、纪检巡察、专项审计、监事会监督等情况,对市直公司预算目标和预算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市直公司考核体系,同市直公司负责人薪酬挂钩。预算管理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预算组织机构的履职情况、预算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预算目标确定的合理性情况、预算执行结果的非合理性偏差等。
第三十二条 市直公司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三十三条 市直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的业务预算表格体系,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建立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委托监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编制全面预算方案,经受托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