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22-161384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政协委员提案
其他
2022-07-13
2022-06-29
面向社会
楼菊珍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大会期间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开农用设施农业用地以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第309号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员提出的“建议自然资源局议及市土管局适当放松农业用地审批和使用面积”建议。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使用,紧跟上级文件扎实做好政策落地和审批备案等工作。2012年以来,我市共审批各类设施农用地159宗,总面积2555亩,包括管理用房、农产品储存分级处理场所、育种、畜牧业养殖生产设施用地等,较大程度保障了设施农业用地刚性需求。但2016年开始,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政策日益收紧,多次在有关文件中强调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制度,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设施农业用地。近年来,国家先后下发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文件,又在《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强调“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对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合理、能够体现土地集约高效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我局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我局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为上级政策落地探索本土化管理模式,对暂不满足落地条件的设施农业用地,积极提供政策引导和帮助,不断寻求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管理的突破口,实现耕地保护与农民权益的“双保障”。一是规划布局,预留空间。根据“即可恢复”地类的分布位置进行科学指导和合理选址,待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该类地类可为设施农业用地的选址预留一定空间,做到既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又能在全市范围内宏观布控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激发其最大潜能;二是强化流转,集约利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引导规模化经营管理。我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将鼓励引导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设施用地,集中布局审批公共农业设施用地,提高使用效率,起到“一个点辐射一片”的连锁效应,切实体现土地集约利用。
另外,根据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文件明确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目前,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在编制,虽然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以存量用地的挖潜为主,且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与全市城乡发展需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但市镇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也会结合上述文件精神统筹考虑用地指标分配,尽可能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二、关于委员提出的“加快部门之间联动,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建议。目前设施农用地在镇(街道)完成审批后,报我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即可。我局也将紧紧围绕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和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选址、审批等指导工作,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高效落实。同时,强化科室联动,优化备案材料受理模式,缩短备案时间,提高备案效率,助推设施农业有序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