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22-170212
市财政局
本单位文件
有效
财政
2022-09-15
2022-08-30
面向社会
慈财〔2022〕216号
各科室(局)、中心,下属单位: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财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特研究制定《慈溪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慈溪市财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8月30日
慈溪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财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甬财法〔2022〕424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制订与完善,并承担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分为内聘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两类。
局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等相关条件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可担任内聘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执业律师担任。选聘方式根据局相关规定确定,选聘工作应当公平公正。
第五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守信、公道正派,服从安排,自觉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以审慎负责的工作态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和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政府法律顾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法律顾问合同由局与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
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一般为1-3年,合同可一年一签,由我局根据其履职、考核等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期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等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估;
(二)参与财政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有关问题的研究、论证和审查;
(三)参与重大信访案件、突发事件及其他重要的非诉法律事务的处理处置,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四)对财政管理和财政执法中的涉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参与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七)办理我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的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与我局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以财政部门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印制带“慈溪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慈溪市财政局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广告的内容;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财政部门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七)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法律服务工作事项,各
科室需要法律服务的,可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根据事项类别、轻重缓急安排相应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委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邀请参加会议、专题研究论证、参与专题调研、委托出庭应诉等形式。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我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相关科室应认真研究,尽可能吸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说明充分理由。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相关科室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第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终止合作,解除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
(一)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法律顾问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外聘法律顾问是否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我局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年度服务考评结果支付报酬。
第十九条 为激励内聘法律顾问认真履职,有效防范化解财政法律风险,对内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或者为我局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考核加分等激励。
外聘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业操守,造成我局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局将提请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外聘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