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K16067205A/2023-182585
长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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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3-10-18
2023-10-06
面向社会
长政〔2023〕157号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
为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担当作为比作风、争先进位赛业绩”活动,推进长河工业转型升级,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争强创优
1.评选年度社会责任“十强企业”。倡导企业自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慈善公益赞助情况,评选出社会责任“十强企业”,予以授牌通报。
2.评选年度工业经济“十强企业”。按当年度销售前10位的工业企业,授予工业经济“十强企业”称号,予以授牌通报。
3.设立镇级财政贡献奖。按企业当年纳税镇级财政收入分成实得部分总额取前十名的企业予以通报,各奖励1万元。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当年产值达到2亿元并且同比增长40%以上,奖励2万元;当年产值达到5亿元并且同比增长达到30%以上,奖励4万元;当年产值达到10亿元并且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奖励6万元。
5.加大行业优势企业培育力度。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4万奖励,宁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潜力培育企业给2万的奖励。
6.对通过“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通过“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历年规上工业企业的关联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鼓励企业招商引智
1.外资引进,当年外资实际到位5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且经过市、镇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按到账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2.内资引进(宁波市外),当年内资实际到位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且经过市、镇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按到账金额每20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3.加大招才引智扶持力度。当年引进或入选甬江引才工程的,每个奖励工作经费4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业创新
1.创新体制机制
对当年度组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度在境内外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大力培植科技型企业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为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宁波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4.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保护
对当年申报发明专利的,每个奖励0.2万元;获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0.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5.推动科技进步
对获得宁波市(浙江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经过备案并完成上级部门验收的技改项目,按上级部门公示的可奖励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五、支持节能降耗减排
1.对投入30万元以上,且节约标煤70吨以上的项目,经上级部门验收后,每只项目奖励0.5万元。
2.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清洁生产企业、无废工厂的企业,每家奖励0.5万元。
六、鼓励企业加快市场开拓
1.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每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
2.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
3.企业承担政府指令性参展任务的,国外展会每个摊位补助0.3万元,国内展会每个摊位补助0.1万元。
七、引导企业提高亩均效益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得省、宁波市、慈溪市“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奖励。
八、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对当年度获得省级、宁波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当年度通过复评的企业,每家奖励0.2万元。
2.对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并通过质量验收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每家奖励0.2万元。
九、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1.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独立法人采购销售公司的,且当年度新增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新增2亿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新增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
2.对三产(服务业)年度进限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月度进限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3.三产(服务业)企业当年开票销售达到2000万元并且同比增长40%以上,奖励1万元;当年开票销售达到5000万元并且同比增长达到30%以上,奖励2万元;当年开票销售达到1亿元并且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奖励3万元。
4.对当年月度进限三产(服务业)企业,按开票销售千分之一进行奖励。(与上一条款不重复享受)
十、当年度对我镇财政及经济运行等方面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设立特别贡献奖予以授牌通报,并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十一、有关说明
1.本奖励政策兑现总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如总额度超过150万元,除涉及企业上市奖励、第九款第4项奖励和“一事一议”项目奖励全额兑现,其余按比例兑现;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文件未涉及到,但确实需要奖励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3.原则上同一项目按最高奖励额度进行奖励。考评数据以各企业上报的各类报表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等为准。
4.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不得享受奖励补助政策;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奖补政策,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奖补政策(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但对列入上市、拟上市企业名单,开展重大兼并重组和产销分离的企业,以及仅为名誉性奖励、不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企业),除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外,不予执行一票否决审核。
5.本政策意见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由镇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长河镇委员会
长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