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等级
1.6 预案启动和结束条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2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技术组
2.4 指挥中心各部门职责
3 应急救援准备
4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4.1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4.2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3 现场保护
5 预案启动
6 人员疏散
6.1 建立警戒区域
6.2 紧急疏散
6.3 扩大疏散
7 应急结束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8.2 调查评估
9 经费保障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修订
10.2 预案演练
11 其他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环境损害。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的处置。
本预案不适用城镇燃气、民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核能物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废弃处置过程中的事故应急。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3)快速反应,分级负责;
(4)群专结合,整合资源;
(5)科学决策,果断处置。
1.5 事故等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当事件(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时,相对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6 预案启动和结束条件
1.6.1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且危及城镇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控制、协调能力的;
(2)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3)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1.6.2预案结束条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2.1.1组成人员与单位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慈溪供电公司、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2.1.2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结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作出救援决策;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必要时向宁波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宁波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慈上级所属单位和驻慈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2.2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2.2.1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决定。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2.2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3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5)根据需要向社会征用和调配救援物资、车辆、设备;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2.3 专家技术组
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2.4 指挥中心各部门职责
2.4.1市政府办公室:依托“110”指挥平台,确保信息畅通,落实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慈溪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事故新闻的发布。
2.4.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根据指挥中心指示,指导和督促市级媒体做好事故新闻的报道;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通告。
2.4.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协助指挥中心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订与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向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伤亡和失联人员情况。
2.4.4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根据需要建立无线通讯网;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2.4.5市卫生计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危险化学品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2.4.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并负责调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向市政府或市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信息。
2.4.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各类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2.4.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建议,提供技术支持。
2.4.9市气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参数。
2.4.10市经信局:根据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抢险物资目录,提供慈溪境内有关抢险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2.4.11市住建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水、气保障与控制。
2.4.12慈溪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地电力保障与控制。
2.4.1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中心城区范围内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2.4.14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2.4.15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2.4.16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3 应急救援准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准备好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起进行,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4)有关抢险设备、物资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隐患。
4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4.1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到:
(1)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控制事故扩大;
(2)立即拨打“llO”报警,同时如实报当地安全监管、环保、市场监管部门。
(3)事故报告的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
③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⑥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4.2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市“110”报警台或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及市安全监管局;
市公安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分别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启动本级事故预案,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4.3 现场保护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 预案启动
5.1 市“110”报警台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立即报告市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之后,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5.2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提出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经紧急商定后,做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并确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立即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5.3 指挥长根据事故的性质与程度,组建各现场救援工作组,各职能部门应当服从指挥长的指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5.3.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组成。
5.3.2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慈溪供电公司组成;
5.3.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5.3.4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
5.3.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5.3.6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5.3.7专家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组成;
5.3.8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应急通告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室组成;
5.3.9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5.4 指挥长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救援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
5.5 事故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不得临阵脱逃
6 人员疏散
6.1 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各类火种。
6.2 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6.3 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长应综合专家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指挥中心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建议应当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与方向。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经指挥中心批准,及时发布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的通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实施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
7 应急结束
7.1 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指挥长提议,指挥中心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7.2 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8.1.1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8.1.2环保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8.1.3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8.1.4当地政府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9 经费保障
9.1 有指挥中心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9.2 企业应急救援相关经费开支按《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甬政发〔2003〕103号)执行。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修订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10.2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 其他
11.1 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11.2 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分工、联系电话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安全监管局调整通讯录。
11.3 市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代行职责;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替代人员代行职责。
11.4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11.5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