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89773/2024-180776

发布机构:

附海镇

组配分类:

本单位文件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4-09-29

成文日期:

2024-09-2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附政〔2024〕27号

附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附海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9 15:20 信息来源:附海镇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镇机关各办(中心):

《附海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附海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附海镇党建综合办公室 ? ? ? ? ? ? ? ?2024年9月29日印发

附海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加强区域应急联动,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慈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附海镇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日常监管;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全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镇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按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定期会商研判,科学确定预警范围。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对其实施差异化管控。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微信端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镇级指挥机构

镇政府成立附海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作为全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镇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

2.1.1 镇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镇长。

副总指挥:负责应急、环保、城建、综合执法、社事和农业的分管领导。

成员:发展服务办、党建综合办、综合指挥室、社会事务办、农业农村办、城镇建设办、应急消防管理站、综合执法中队、观海卫环保所、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卫生院、观海卫供电所、各村等部门负责人。

镇指挥部的组成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镇指挥部成员。

2.1.2 镇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服务办(环保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环保的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镇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镇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应急值守工作;

(3)组织修订镇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预测、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等;

(5)组织协调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督查和考核;

(7)承办各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镇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

(9)负责建立镇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群;

(10)做好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沟通对接;

(11)完成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发展服务办(环保办):承担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制(修)订全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对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各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督促指导各企业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统筹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

(2)党建综合办: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3)综合指挥室:负责做好应急指挥,督促网格员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4)社会事务办:负责做好道路洒扫、雾炮车喷洒等除尘保洁工作;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学校依据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5)农业农村办:负责指导督促各村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露天禁烧,负责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工作。

(6)城镇建设办:根据上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要求,组织相关工地实施扬尘控制措施;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指导、检查相关工地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7)应急消防管理站: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有关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8)综合执法中队:加强对餐饮油烟、秸秆露天焚烧执法检查;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配合做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

(9)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观海卫生态环境所:做好重点排放企业的执法监管工作。

(10)市场监管所: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

(11)派出所: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

(12)镇卫生院: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13)附海镇供电所:负责应急响应企业用电监测和绿色电力调度。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镇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 各村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村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上级预警调度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加强与市指挥部沟通工作,及时获取上级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信息,结合辖区实际,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和预测。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 预警会商

环保、应急、城建、社事和农业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上级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镇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参与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镇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3.4 预警发布

收到市级预警发布通知或经监测预测,辖区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相关预警信息报市指挥部同意后,由镇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镇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通过镇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群向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村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微信公众端、网格员群、村级广播等现有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

3.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当收到上级预警信息变更通知或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级别,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经监测预测,日AQI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镇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属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同时,全程接受上级指导、协调和支援工作。

4.2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3 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镇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已发布市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附海;

(2)出现需要由市指挥部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预案启动后,镇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专项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镇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镇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各部门、各村,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镇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与相邻镇街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实际可根据污染源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要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保障类、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4.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4.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4.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5 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镇街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依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区域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提示信息后,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镇预案,及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应对信息。

当本镇严重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和建议,要求区域协作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6.总结评估

预警发布后,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村应每天向镇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和措施落实情况。

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村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镇指挥部办公室。

镇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对重污染应急应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镇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对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部门、各村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镇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培训,提高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能力。

7.2 应急准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每年组织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涉气工业企业应全覆盖。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

7.3 监测预警评估保障

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完善预测会商研判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组织对重污染天气成因、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7.4 资金保障

镇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各部门、各村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2 责任落实

镇指挥部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组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并根据上级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修)订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