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77Q/2025-190025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本单位文件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日期:

2025-06-19

成文日期:

2025-06-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司〔2025〕5号

慈溪市司法局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9 08:51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涉法事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慈政办发〔2024〕1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事项范围

拟提请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作出的、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级有关单位或者镇(街道)名义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其他涉法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重大政策措施),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均应当依法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前款所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二、落实审查主体责任

(一)合法性审查主体:重大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先行开展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之后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涉法事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重大政策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之后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审查。

起草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建立事前甄别机制

重大政策措施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统一判定。经认定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由起草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相关判定意见。未经初筛认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

四、规范审查程序衔接

重大政策措施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起草单位应当一并提供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或者“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判定意见,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市司法局收到合法性审查材料后,经初审发现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尚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履行程序或者修改完善。

五、实施提前介入机制

重大政策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可以提请市司法局在公平竞争审查阶段提前介入合法性审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创新性、突破性、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

(四)其他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措施。

六、健全会商会审机制

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常态化沟通协调,对审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重大疑难问题,联合开展会商分析,共同研究解决措施,确保出台的政策文件合法合规。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还存在其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时,应当征询市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必要时组织部门业务骨干、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等进行会审形成统一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七、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镇(街道)向市司法局报送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协议备案审查时,应当同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不予登记编号,不予备案审查。

市司法局开展备案审查时,发现备案事项内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应当征询市市场监管局的意见,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疑难复杂问题的,可以商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会商会审,形成备案审查合力。

八、加强清理评估协同

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即时清理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时,涉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应当相互征询清理意见并通报清理结果。

起草单位组织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时,应当同步开展公平竞争评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对策,提升政策措施实施成效。

九、推进资源整合共享

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备案审查、清理评估、举报处理、监督抽查等工作信息和成果共享,定期互通典型案例和审查经验,统一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和适用,确保审查工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培训衔接机制,通过联合办班、交流研讨等形式,强化政策解读、标准协同,实现师资共建、人才共育,稳步提高审查人员的综合审查能力。

慈溪市司法局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