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 案号 | 甬慈政复〔2025〕306号 |
| 案由 | 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
| 申请人 | 赫某 |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复议结论 | 不予受理 |
| 审结日期 | 1750262400000 |
| 复议决定书 | 甬慈政复〔2025〕306号 ? 申请人:赫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长。 申请人赫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在淘宝店铺“某旗舰店”购买的宁波市润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合金饭铲涉嫌标签标注违法,提出了请求查明事实并依法处理等投诉举报请求。2025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慈市监投受〔2025〕第19002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3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慈市监投终〔2025〕第19010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以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行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至今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举报共1800余次,自2019年以来,申请人在浙江省范围内涉市场监管领域申请行政复议200余件。2018年12月04日至2025年6月17日申请人共就市场监管领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件9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身份证复印件、购买页面截图、涉案产品照片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应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讼等滥诉行为。同时,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根据检索调查发现,近年来申请人曾以超高频次,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举报,后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轻率、频繁、大量地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办理涉申请人的复议案件时查明,申请人多次就“标签标识”等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举报,继而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轻率、频繁地申请行政复议,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对权利的滥用。因此,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对申请人另行提起的没有合理利益诉求、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复议,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