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
| 案号 | 甬慈政复〔2025〕310号 |
| 案由 | 不服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 |
| 申请人 | 祖某 |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复议结论 | 不予受理 |
| 审结日期 | 1750694400000 |
| 复议决定书 | 甬慈政复〔2025〕310号 ? 申请人:祖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长。 申请人祖某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日,申请人在阿里巴巴慈溪中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净水器一台。3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在阿里巴巴慈溪中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的反渗透净水器涉嫌标签标识违法,提出了请求依法查处并赔偿退款等投诉举报请求。3月12日,申请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并于3月22日退款成功。4月16日,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情节轻微并已责令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截图、商品网页照片、交易明细;被申请人提供的退货退款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符合下列规定:……(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根据退货退款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前,已经完成了被举报产品的退货退款手续,故申请人与该举报事项的处理之间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