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告知
| 案号 | 甬慈政复〔2025〕362号 |
| 案由 | 不服终止调解告知 |
| 申请人 | 姜某 |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复议结论 | 不予受理 |
| 审结日期 | 1754582400000 |
| 复议决定书 | 甬慈政复〔2025〕362号 ?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长。 申请人姜某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终止调解告知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8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其反映在拼多多店铺“某鞋店”购买的由慈溪市观海卫阿丁电子商务经营部销售的“拖鞋”无执行标准和警示标语,属于不合格产品,提出依法查处、调解退赔并落实举报奖励的投诉举报请求。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慈市监投受〔2025〕第01-034号投诉受理告知书。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慈市监投终〔2025〕第01-046号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在办理投诉中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涉案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办理投诉举报一案中程序违法并撤销终止调解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书、交易明细、产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受理告知书、快递面单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投诉调解终止决定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被举报单位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