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

案号 甬慈政复〔2025〕386号
案由 不服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 吴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结论 不予受理
审结日期 1754496000000
复议决定书

甬慈政复〔202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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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公寓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的问题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7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2025年8月1日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本市浒山街道东海社区某公寓业主。2025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材料反映位于本市浒山街道东海社区的某公寓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的问题,请求被申请人查清事实、依法查处、作出书面答复。7月1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慈房权证2010字第004950号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参照上述规定,对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只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个别业主不具有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针对某公寓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等问题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涉及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申请人作为涉案小区个别业主,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与所主张的涉案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据,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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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