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

案号 甬慈政复〔2025〕424号
案由 不服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
申请人 李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结论 不予受理
审结日期 1755014400000
复议决定书

甬慈政复〔2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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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于20258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其反映慈溪市某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爽口萝卜条”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真实,提出了赔偿、依法查处、给予奖励等投诉举报请求。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慈(周)市监投受〔2025〕第29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8月2日,申请人签收上述决定书。8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为由,提起涉案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及送达凭证;被申请人提供慈(周)市监投受〔2025〕第29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成立。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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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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