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案号 甬慈政复〔2025〕58号
案由 不服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 陶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申请
审结日期 1742227200000
复议决定书

甬慈政复〔2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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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戎渭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慈市监举回20250116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51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的暖风机与网页宣传不符,存在虚假夸大产品性能的情形,涉嫌故意虚假宣传、故意误导欺诈消费者,遂向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赔偿查处奖励。被申请人认定情节轻微已及时改正,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就投诉举报内容的违法问题予以调查核实,广告主也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综上,请求撤销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121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宁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信。1230日,答复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拼多多店铺专营店销售暖风机时使用了“低至0.1元小/时”、“这是一秒!能暖透四室两厅”等宣传用语,现场未能提供证明材料。2025年16日,答复人延长核查期限。1月7日,答复人出具慈市监责改20250107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单位改正。1月14日,宁波柒月电器有限公司完成商品链接整改。1月15日,答复人认为被举报单位系初次违法,持续时间较短,且已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予立案。1月16日,答复人制作慈市监举回20250116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1月17日,申请人已通过平台完成退货退款,已不具备复议权利,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专营店店铺购买了宁波有限公司销售的暖风机1台。1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其反映涉案暖风机涉嫌夸大了产品性能,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提出了赔偿、查处、奖励等投诉举报请求12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产品在网店页面上使用了低至0.1元小/时”、“这是一秒!能暖透四室两厅”等宣传用语,但被举报单位未能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证据材料。2025年16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1月7日,被申请人出具慈市监责改20250107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单位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1月14日,被举报单位完成涉案产品网店页面宣传用语整改。1月15日,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单位系初次违法,持续时间较短,且已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予立案。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慈市监举回字20250116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1月17日,申请人通过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并退款成功。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书》商品网页照片、交易记录、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材料、商品网页照片、慈市监责改20250107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网店整改后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退货退款截图、试验报告(编号00601-20240707143)、慈市监举回20250116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凭证、不予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三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符合下列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根据退货退款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前,已经完成了被举报产品的退货退款手续,故申请人与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之间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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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