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答复

案号 甬慈政复〔2024〕408号
案由 不服举报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 叶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1732032000000
复议决定书

甬慈政复〔2024408

?

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局长。

申请人叶某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答复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010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店购买宁波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花洒发现没有国家强制要求的水效标识。后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所作处理事实认定不清,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责令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8月28日,答复人收到全国12315 平台转来的申请人关于宁波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中销售的花洒无水效标识的举报单一件。9月12日,答复人依法对宁波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单位经营场所内的花洒喷头外包装上均粘贴有水效标识,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中涉案商品详情中也对水效标识进行了展示,符合《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答复人认为未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满足立案条件,于9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答复人不予立案的决定有理有据,符合相关规定,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店购买宁波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圆头增压花洒1个。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其反映涉案花洒无水效标识。9月1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被举报单位经营场所内的花洒喷头外包装上均粘贴有水效标识,其网店涉案商品详情中也对水效标识进行了展示。9月18日,被申请人认定未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告知主要内容为:“经本局现场核查,被举报产品外包装上均附有水效标识,您的举报不成立,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图片、全国12315平台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水效标识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慈党〔2019〕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本案中,根据现场笔录、现场产品展示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被举报单位经营场所内的花洒喷头外包装上均粘贴有水效标识,其网店涉案商品详情中也对水效标识进行了展示。被申请人认定未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决定、告知、送达、期限等相关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