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69X/2026-195041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日期:

2026-02-02

成文日期:

2026-02-0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书

发布日期:2026-02-02 15:38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执行告知单位: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

被告知人:邱应泉,身份证号码:362501********2614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13日受理刁**等人被殴打一案,经查依法应当对你予以行政处罚。因你未到案,无法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5年12月12日20时许,邱应泉与丁*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宏坚村中铁二十二局工地因打水的事情发生口角,邱应泉殴打了丁*。

以上事实有邱应泉的陈述和申辩,丁*、刁**的询问笔录,邱**、龙**等人的证人证言,伤势照片,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邱应泉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邱应泉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你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

2026年2月2日

(联系地址: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联系人:张警官 联系电话:0574-63332085,1475807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