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26G/2025-195168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日期:

2025-12-16

成文日期:

2025-12-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对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12-16 15:22 信息来源:

许崇霞代表:

您在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大会期间提出的《关于提高育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市认真落实关于上级优化生育政策要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

一、健全生育保障制度。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享受对应医保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服务项目目录、医疗耗材目录执行。浙江省医保部门已逐步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部分辅助生殖类项目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部分辅助生殖类项目,如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人工授精等,已纳入住院费用医保支付范围。下步市医保局将持续贯彻落实生育保险政策,加强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一孩产假 158 天(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产假188天(二孩、三孩延长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 15天护理假,护理假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推动落实休假制度。

通过普法宣传、纠纷调解、执法监督等方式,推动产假及陪护假政策落实。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以多元化载体和媒介为基础,搭建线上线下普法平台,将政策法规送到劳动者手中。加大对产假及护理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全社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认识;二是畅通劳动仲裁办案渠道,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推动案件快审快结。同时,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进仲裁”活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积极沟通对接市司法部门或市总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力度;三是强化劳动监察监督执法力度,对侵害劳动者产假和护理假相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抄 送: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周巷镇人大主席团。

联 系 人:蒋培娜

联系电话:639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