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26G/2025-195201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日期:

2025-12-26

成文日期:

2025-12-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12-26 10:35 信息来源:

余志明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扩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建议》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实施了《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2008年8月1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完善了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同时明确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宁波市作为试点地市,先后制定实施了《宁波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甬人口计生委〔2007〕69号)、《关于明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具体条件的通知(试行)》(甬人口计生委〔2008〕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51号)等文件。在对国家“包括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且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政策的执行中,要求一并符合计划生育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适婚适育的年龄要求和先婚后育等规定。慈溪市在贯彻落实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时,按照宁波市政策执行。

2023年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2024年3月15日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已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中的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时,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补办结婚登记的、未到法定年龄生育的等程序性违法对象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下一步我市将根据上级政策调整,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感谢余志明委员对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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