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89180/2018-90142
龙山镇
规范性文件
BCXD66-2018-0002
有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2018-04-24
2018-04-24
面向社会
龙政〔2018〕37号
各村(居委)、农垦场,各机关办(所),企(事)业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镇范围将收取生活垃圾“以桶换桶”代运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各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委托代运费:2000元/桶?年,不足一年按200元/桶?月收取。
2、各类沿街商铺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水果店、大型超市、餐饮店需单独布桶,收费参照第一条执行,其它商铺参照《慈溪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慈价费〔2014〕30号)执行。
二、收费工作人员:
1、各企(事)业单位代运费:由镇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督查员收取。
2、各类沿街商铺代运费:由综合执法局收取。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卫生工作,树立“谁产生垃圾谁负责”的社会责任感,积极配合,努力做到门前三包、垃圾入桶,践行生态绿色发展观,共创洁美龙山、健康龙山。
2、龙山镇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要向委托代运的企(事)业单位发放收费告知书,签订代运协议,根据委托的布桶数量收取费用。
3、每年10月份开始收缴,一般采用转账方式统一汇入财政所账号,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缴结束,做好台账资料汇总整理,上交龙山镇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4、财政所做好每年收费情况的审计工作,杜绝贪污、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四、补充说明:
目前全市尚无生活垃圾“以桶换桶”代运费收费标准,各乡镇(街道)均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成本核算收费,若市物价局出台统一的收费标准,我镇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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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