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34267548D/2019-91515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3-2019-0003

有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工交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9-11-25

成文日期:

2019-11-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经信数经〔2019〕218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5 16:19 信息来源:本局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

为深化推进“企业上云”,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甬经信数据〔2018〕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5日


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深化推进“企业上云”,根据《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信发〔2018〕1号)、《宁波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甬智慧办〔2018〕8号)、《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和《宁波市“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甬经信数据〔2018〕9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为宁波市级根据我市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和标杆应用指标完成情况所下达的奖励资金以及上年结转的上云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省、宁波市“企业上云”导向,重点支持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为企业提供上云服务;培育上云标杆企业,推动上云示范引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补助奖励对象。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纳税、资金、会计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一般“企业上云”补助。对为本市企业提供上云服务的云服务商进行补助。云服务商包括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和其他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以下简称“其他云服务商”)。本地云服务商为已入选省上云平台的云服务商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二)上云标杆奖励。奖励对象为被评为浙江省上云标杆企业,以及服务该企业的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云服务商范围同上。

(三)开展“企业上云”工作产生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指召开“企业上云”推进会、宣讲会等宣传推进费用、上云平台的统计审核、申报资料及应用情况审查审计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补助条件

(一)“企业上云”产品须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浙经信设施〔2018〕233号)。

(二)运营商需根据本市级分解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积极开展工作;其他各云服务商需服务10家及以上上云企业。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已签订上云服务合同。

(三)年度上云企业数量及指标完成情况以录入浙江省“企业上云”平台经审核通过为准。一家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不同上云产品,数量计一;不同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上云产品,数量计一, ?计入输入平台早的指标。

(四)2017年已经上云的企业重复录入的不计补助不计数量;2018年因未到省级标准且录入宁波平台,尚未在省平台通过审核的我市企业,当年新达到省级标准的,补差价,该标准以2018年度实际发票金额核定为准。

第七条 上云标杆奖励条件。我市企业获得年度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称号。

第八条 奖励补助标准

(一) ?一般“企业上云”补助标准。全市完成全年宁波市上云任务考核的,运营商均完成任务,“企业上云”金额在1800元以上的按1800元给予补助,1800元以下的按实际产生金额给予补助;全市完成宁波市考核任务,有运营商未完成市级目标的,未完成运营商按照每家1300给予补助,1300元以下的按实际产生金额给予补助;全市未完成宁波市上云任务考核的,按照宁波市未完成考核的标准给予每家补助,不到标准的,按照实际金额给予补助。2018年列入宁波上云平台且未被省级平台录用、新达到省级标准的,按照两年差价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应结合开具的发票和签订的合同进行核定。

(二)上云标杆奖励标准。被评为浙江省上云标杆企业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时给予服务该企业的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5万元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经信局根据宁波市级下达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和典型标杆应用案例指标进行安排。各运营商和其他云服务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并向市经信局提交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一般“企业上云”补助申报材料

(一)“企业上云”投入汇总表。

(二)“企业上云”产品价格表。

(三)“企业上云”合同、协议复印件(云服务商代理机构出具本公司签订的合同)。

(四)“企业上云”发票复印件(云服务商代理机构出具本公司开具的发票)。

(五)代理商另需出具云服务代理资格证明或总部云服务商代理委托协议。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上云标杆奖励申报材料

(一)标杆企业奖励:

1、上云标杆奖励申报表;

2、浙江省上云标杆企业证明文件;

3、上云标杆实施总结材料。

(二)服务标杆企业云服务商奖励

1、提供作为主要云服务商帮助企业申请上云标杆的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

2、提供与上云标杆企业之间的上云服务合同。

第五章 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或委托第三方对收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查,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在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专项资金文件,补助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审核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上云企业和运营商、其他云服务商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督查,运营商和其他云服务商和上云企业对签订的建设合同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局或委托第三方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差错率在5%以上的扣减运营商和其他云服务商全部奖励补助资金,抽查差错率在5%(含)以下的按照抽查差错率同比例扣减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上云专项资金使用,但最多只能结转一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上级转移支付指标款安排发放,若超过年上级转移支付指标款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新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9年慈溪市“企业上云”三大运营商目标任务分解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