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67548D/2019-05929
市经信局
文件解读
工交综合类
2019-11-25
2019-11-25
面向社会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化推进“企业上云”,根据《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信发〔2018〕1号)、《宁波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甬智慧办〔2018〕8号)、《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慈溪市“企业上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经研究,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出台依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甬经信数据〔2018〕91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奖补对象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制度健全;纳税、资金、会计信用良好的企业。
(二)奖补使用范围
1.一般“企业上云”补助。对为本市企业提供上云服务的云服务商进行补助。云服务商包括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和其他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以下简称“其他云服务商”)。本地云服务商为已入选省上云平台的云服务商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2.上云标杆奖励。奖励对象为被评为浙江省上云标杆企业,以及服务该企业的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云服务商范围同上。
3.开展“企业上云”工作产生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指召开“企业上云”推进会、宣讲会等宣传推进费用、上云平台的统计审核、申报资料及应用情况审查审计等相关费用。
(三)奖补条件
1.“企业上云”产品须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浙经信设施〔2018〕233号)。
2.运营商需根据本市级分解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积极开展工作;其他各云服务商需服务10家及以上上云企业。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已签订上云服务合同。
3.年度上云企业数量及指标完成情况以录入浙江省“企业上云”平台经审核通过为准。一家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不同上云产品,数量计一;不同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上云产品,数量计一,计入输入平台早的指标。
4.2017年已经上云的企业重复录入的不计补助不计数量;2018年因未到省级标准且录入宁波平台,尚未在省平台通过审核的我市企业,当年新达到省级标准的,补差价,该标准以2018年度实际发票金额核定为准。
5.上云标杆奖励条件为企业获得年度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称号。
(四)奖补标准
1. ?一般“企业上云”补助标准。全市完成全年宁波市上云任务考核的,运营商均完成任务,“企业上云”金额在1800元以上的按1800元给予补助,1800元以下的按实际产生金额给予补助;全市完成宁波市考核任务,有运营商未完成市级目标的,未完成运营商按照每家1300给予补助,1300元以下的按实际产生金额给予补助;全市未完成宁波市上云任务考核的,按照宁波市未完成考核的标准给予每家补助,不到标准的,按照实际金额给予补助。2018年列入宁波上云平台且未被省级平台录用、新达到省级标准的,按照两年差价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应结合开具的发票和签订的合同进行核定。
2.上云标杆奖励标准。被评为浙江省上云标杆企业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时给予服务该企业的运营商或其他云服务商5万元奖励。
(五)其他说明
1.市经信局根据宁波市级下达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和典型标杆应用案例指标进行安排。各运营商和其他云服务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并向市经信局提交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上云企业和运营商、其他云服务商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督查,运营商和其他云服务商和上云企业对签订的建设合同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局或委托第三方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差错率在5%以上的扣减运营商和其他云服务商全部奖励补助资金,抽查差错率在5%(含)以下的按照抽查差错率同比例扣减奖励补助资金。
3.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上级转移支付指标款安排发放,若超过年上级转移支付指标款及上年结转资金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新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四、解读单位
慈溪市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