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662070489D/2025-194698

发布机构: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5—0006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6-01-20

成文日期:

2025-12-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5〕32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0 09:4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相关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慈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慈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管理办法

为推进慈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浙水资〔2025〕1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慈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慈溪市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本办法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库、山塘的水资源使用、收益等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水资源使用、收益等权利的确认、登记。

第二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透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三条 开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的水库应当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一类坝水库,山塘应当为安全山塘。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应满足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由水库山塘所有人根据开发需要提出申请,市水利局审核后开展确权登记。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的具体事务,组织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价值,依法对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进行指导。

相关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和用水权流转的属地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等市级部门配合做好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用水权流转工作。

二、用水权确权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通过颁发用水权证予以登记确认。用水权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用水权登记方式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用水权,应当申请初始登记。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用水权丧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条 初始登记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权利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当涉及多个用水权权利人时,用水权权益比例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所涉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主体确定。

权益比例可根据工程建设投入、用水现状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初始登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当涉及多个权利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水库山塘安全鉴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涉及多个权利人且须明确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同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确定水库山塘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协商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水利局在收到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全面查验、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合法合规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受理的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水利局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市水利局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水利局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登记确认。

第九条 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应包含权利人、可用水资源量、水资源用途、用水权期限等信息。具体可由市水利局统一评估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可用水资源量(多年平均可用水量)通过水资源论证确定,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保持长期稳定,用水权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前45天可申请延续。对水库山塘工程安全状况及开发利用符合规定的,予以延续换证。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当涉及多个权利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水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水库山塘用水权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应建立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电子档案,将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公告等材料纳入档案。

三、用水权流转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水库山塘用水权证后,可对用水权进行流转,流转形式包括转让、租赁、入股等,也可通过质押、抵押等方式,为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融资支持。用水权流转不改变水库山塘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水库山塘用水权,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议事规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转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转让方应是取得水库山塘用水权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让方为参与用水权流转的法人或个人,具有相应管理经验、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方式和程序适用《慈溪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交易后,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用水权流转合同,合同应明确流转标的、流转价格和费用、流转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纠纷解决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完成后,受让方有取水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用水权流转应优先保障水库山塘设计功能发挥,不得挤占农村饮用水、基本农田灌溉用水和生态用水。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库山塘负直接责任,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监管,市水利局应加强用水权流转后的取水许可管理和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市镇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满足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不得破坏水库山塘工程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用水权流转收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优先用于水库山塘的管护和水源地保护,具体支出需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慈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申请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印发

原文请下载:慈政办发[2025]32号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pdf